依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内卫计医发〔2017〕179号),结合我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结合我盟卫生计生事业,统筹规划、整体设置、布局全盟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兴安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与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
1、完善涵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医疗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城市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包括城市医院、社区服务机构、旗县级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在内,涵盖城乡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
2、鼓励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鼓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协同配合,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
3、健全医疗急救服务网络
我盟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旗县,要依托旗县级综合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旗县级急救中心。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将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旗县级综合医院、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妇产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不具备条件的旗县急救中心、妇产医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一体化服务模式。
4、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和发展
我盟各医疗机构将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探索医疗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转诊、合作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5、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
我盟将结合实际,整合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将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鼓励设置独立的区域医疗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6、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我盟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蒙医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蒙医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蒙医中医院建设,促进蒙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7、完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我盟将整合妇幼保健机构和计生机构,整合乡计生办和妇幼保健职能,村级提供妇幼保健的嘎查村卫生室和计划生育室共享公用。
切实加强儿科相关专业学科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在加强儿科建设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有条件的医院还应设置小儿外科、儿童重症医学科、儿童血液科等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儿科和新生儿室,有条件的医院可独立设置新生儿科,并结合临床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儿童重症医学科等儿科相关诊疗科目;其他医院可结合实际独立设置儿科及新生儿科等儿科相关诊疗科目,规范开展儿童诊疗服务。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根据全盟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将医疗资源纳入我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
以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或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布局,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
4、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明确盟行署及旗县市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严格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设置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的公立专科医院。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5、鼓励社会办医原则
将我盟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
二、医疗机构设置内容
(一)公立医院
1、基本规则
公立医院分为盟、旗两级政府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医院)。
2、综合医院设置
盟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十三五”期间,旗县市不设置公立三级综合医院,不再增设公立医院。
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阿尔山市人民医院晋升为二级甲等医院;
科右前旗人民医院搬迁到新址。
科右中旗济困医院(铁路医院)更名为科右中旗第二医院,建设成医养结合模式。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转变职能,取消对社会服务,原所在地成立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突泉县人民医院分院并入突泉县人民医院或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蒙医中医医院设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蒙医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蒙医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蒙医中医院建设,促进蒙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推动蒙中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发展以蒙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体验为主题,融蒙中医疗养、康复、养生、文化传播、商务会展、蒙中药材科考与旅游于一体的蒙中医药健康旅游业。
盟行署举办一所三级蒙医医院即兴安盟蒙医医院。乌兰浩特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转制为社会办医医院。盟所在地建设一所中医医院。科右前旗蒙中医医院投入使用。科右中旗政府举办一所蒙医医院,科右中旗中医医院并入科右中旗铁路医院。建议扎赉特旗中医医院与蒙医医院合并,变更为扎赉特旗蒙中医医院。
各旗县市将打造旗县市域内蒙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中心,发挥三级蒙中医药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为旗县市区域居民提供蒙中医药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洽转诊;推广蒙中医药培训及技术指导,带动基层有效开展蒙中医药服务;开展蒙医中医“治未病”服务,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蒙中医药医疗救治等工作任务。
4、公立专科医院设置
盟行署举办1所传染病医院、1所精神康复中心。
旗县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举办专科医院。
(二)社会办医医疗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与实施意见,加快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推动我盟公立医院改革深入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中型或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在人口相对较少、医疗结构单一的地区与城市新区、郊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社会办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
各地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等准入条件与标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美容、心血管、肿瘤、糖尿病、泌尿、皮肤等专科医院与护理院。
“十三五”期间,全盟增加的床位总量主要用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的增量。到2020年,全盟社会办医总床位达到每千人1.02张,即总床位数为1700张左右。鼓励离职或退休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十三五”期初,完善旗县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
为更好地体现公益性,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要求,在规划期内,力争实现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旗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表
旗县市 |
机构名称 |
2015年底 建设情况 |
十三五期初 |
乌兰浩特市 |
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都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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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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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爱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城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未建 |
建设投入使用 |
|
兴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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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未建 |
建设投入使用 |
|
阿尔山市 |
温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科右前旗 |
科尔沁镇社区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科右中旗 |
巴彦呼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扎赉特旗 |
光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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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 |
育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
突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完善 |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举办,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设置与管理。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卫生院。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与卫生室。“十三五”期间,乡镇级卫生院负责向农牧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嘎查村卫生室
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嘎查村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与卫生室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室。
(六)公共卫生机构
盟、旗两级政府分别举办1所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所结核病防治所、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健康教育机构、1所卫生监督机构。
(七)采供血机构
现有盟中心血站1所、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突泉县、科右中旗储血点4所、扎赉特旗同路单采血浆站1所、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不设置采供血机构。各采供血机构要依法执业,加强管理,保障血液供应与质量安全。
(八)疗养院、康复院
阿尔山疗养院发展旅游特色的健康与康复服务。
结合本地老年人逐年增加的趋势,各旗县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医养服务科室,并设置一家社会办医康复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疗养院。
(九)医务室
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如确需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如医务室等,可向辖区内旗县市卫生计生局提出设置申请并予以审批。
(十)红十字会、残联卫生机构
根据《红十字法》、《残疾人保障法》与相关规定,红十字会与残疾人联合会可举办社会福利性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一)临床医学检验中心、影像学中心
为加强医疗资源统筹使用与质量控制,利用盟人民医院大中型医院集中与人才、设备、技术的优势,成立盟级临床医学检验中心、影像学中心与体检中心,使检查检验结果应用实现共享,降低成本。
(十二)急诊急救网络设置
设置盟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所,由盟卫生计生委主管,负责全盟范围内卫生应急救援和急诊急救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急诊科标准化建设,重点承担辖区内的急诊急救任务;有条件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申请急救站。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盟120急救机构的设置审批与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无论是已批准或拟申请的急诊急救医疗机构必须经过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报盟卫生计生委审核验收后统一许可,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床位设置要求
1、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根据我盟疾病谱和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总床位数控制在9900张以内。旗县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盟人民医院以1500张左右为宜。专科医院床位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床位以500张左右为宜,二级蒙医中医医院床位以300张左右为宜;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按每千人口1张床位标准设置。蒙中医与各专科医院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可参照综合医院标准。凡突破床位配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全区同等级医院的平均水平。
2、兴安盟本级床位。兴安盟本级直属医疗机构床位控制在每千常住人口1.3张,总数控制在2400张左右。
兴安盟2020年直属各医院床位配置标准
医院名称 |
目前床位数 |
2020年规划床位 |
兴安盟人民医院 |
1460 |
1500 |
兴安盟蒙医医院 |
300 |
500 |
兴安盟妇幼保健院 |
20 |
100 |
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 |
-- |
200 |
兴安盟传染病院 |
-- |
100 |
3、各旗县市床位。区域床位总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盟卫生计生委根据本配置标准,结合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以科学、合理、效率为原则,做好蒙医中医类医院床位配置,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加强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协同发展,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20%的规划空间。考虑我盟各旗县市资源差异,根据我盟二类区域规划设置,适度发展公立医院规模,鼓励存量进行优化调整。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床位配置以突出保健功能、紧密结合保健服务、落实保健任务为原则。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配置。
至2020年全盟医疗机构儿科床位达到612张(新增床位166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全盟现有儿科医师(助理)数102人,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为0.38人;到2020年儿科医师数192人(新增儿科医师90人),达到每千名儿童医科医师0.69名。
各旗县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标准
旗县市 |
2020年预期目标 |
2015年现状 |
指标性质 |
||
指标数 |
床位数 |
指标数 |
床位数 |
||
乌兰浩特市 |
11.06 |
3800 |
9.14 |
3025 |
指导性 |
阿尔山市 |
6.38 |
451 |
5.28 |
359 |
指导性 |
科右前旗 |
4.77 |
1466 |
3.94 |
1167 |
指导性 |
科右中旗 |
7.40 |
1905 |
6.12 |
1518 |
指导性 |
扎赉特旗 |
3.36 |
1357 |
2.78 |
1081 |
指导性 |
突泉县 |
3.11 |
863 |
2.57 |
686 |
指导性 |
兴安盟 |
5.93 |
9844 |
4.89 |
7836 |
指导性 |
注:2020年全盟预计常住人数为166万人
四、人员配置要求
“十三五”期间,重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人才配置、培养、使用机制建设和模式创新,促进全盟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人才科学合理分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启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的培养,推进城乡卫生计生人才均衡发展。
到2020年,全盟卫生计生人员数达到1.43万人,卫生技术人员达到1.1万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6人,总人数达到4293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3.25人,总人数达到5366人。二级以上医院床护比要求为1:0.4—0.5。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数达到0.83人,总人数达到1370人。
1、医院人员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旗县以上医院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未达到床护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盟本级医疗卫生人员总数控制在1.2万人以内。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人数
旗县市 |
执业(助理)医师(人) |
注册护士(人) |
||
2020年 |
2015年 |
2020年 |
2015年 |
|
乌兰浩特市 |
4.91 |
4.33 |
8.42 |
5.25 |
阿尔山市 |
1.84 |
1.65 |
2.03 |
1.26 |
科右前旗 |
2.39 |
2.08 |
2.04 |
1.27 |
科右中旗 |
2.68 |
2.30 |
2.71 |
1.7 |
扎赉特旗 |
1.61 |
1.41 |
1.12 |
0.7 |
突泉县 |
1.56 |
1.43 |
2.13 |
1.33 |
兴安盟 |
2.6 |
2.29 |
3.25 |
2.03 |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确定的编制标准。嘎查村卫生室原则上按每千农牧业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配置。
3、专业公共卫生人员
到2020年,全盟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4、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以盟本级为区域单元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比例总量控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卫生监督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以盟本级为区域单元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常住人口2人比例总量控制。
6、妇幼健康服务人员
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盟级以下各级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7、采供血机构人员配置
按照采供血机构设置标准配置相关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服务人口、业务需求配置。
8、精神卫生机构专业人员配置
各旗县市所有综合医院(或蒙中医院)设精神卫生专科门诊,配置4—5名精神卫生专科医生;每年每个旗(县、市)需派出1—2名执业医师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转岗培训,同时招录(或注册)1—2名精神卫生专业医师,满足本辖区工作需要。
五、人才培养与使用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蒙医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制订有利于卫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医教协同工作,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的紧密衔接,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加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力度,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临床医师。以卫生计生人才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到2020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十三五期初,要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在岗培训制度。开展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开展以基本诊疗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卫生院骨干医师培训和乡村医生培训,规范和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诊疗水平;改善基层卫生人才的组成结构,依托教育部门招收农村医学专业中专班,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为当地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性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制订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县办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鼓励和吸引医务人员到基层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绿色通道,招聘与引进公共卫生专业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实行特殊保障政策,提高公共卫生队伍待遇与条件,确保公共卫生队伍稳定。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护理、产科、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蒙医中医类人才培养。
健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医疗卫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六、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要求
1、配置的基本原则
分级分类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地区、不同层次能级医疗卫生机构配置不同的医疗设备。
适宜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与需要,根据服务人口、面积、经济状况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功能需要,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
共享效益原则。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注重成本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共用,防止盲目发展、重复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
规范原则。大型设备实行分级管理、严格审批,常规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自主配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购置渠道和方式购入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后方准购置。设备配置要有技术人员和配套条件的保证。
2、常规医疗设备配置
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等级医院规定的标准予以装备,并保证常规设备的性能优良,确保能向居民提供质量良好的基本卫生服务。
专科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各级医院重点专科技术需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配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配置。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标准与能力建设标准来配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的通知》(内卫计办疾控字〔2016〕66号),到2017年4月30日之前,地级疾控中心(盟疾控中心)实验室水质检测项目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全部项目(106项),旗县市必须达到常规指标(42项)。疫苗冷链运转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车辆与监测系统要足量、达到安全配置要求,功能完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备应在《两纲》期末达到国家标准建设要求。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根据现有大型设备资源利用情况,结合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