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40116392566/2024-0001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机构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突政办发〔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06-07 09:47:31 公文时效 有效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泉县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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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委、办、局

  经县委、政府同意,现将《突泉县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7日

  突泉县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县政府设立专业部门作为代建单位——突泉县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建设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行为

  第二章代建管理

  第四条代建范围: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原则上实行代建。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和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代建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县政府要求代建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代建中心自项目单位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宜采用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

  代建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使用“四新技术”,落实“四节一环保”要求,加强全过程管理,以提高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

  第八条代建双方职责

  (一)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编制符合本地区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发改部门审批批复

  2.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3.与代建中心进行有关工程资料移交,包括合同、财务等相关手续资料;

  4.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代建中心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并做好双方工作衔接

  5.确定设计方案,明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参与施工图设计工作

  6.负责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地方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工程匹配资金文件

  7.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8.负责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工作;

  9.其他需要办理的相关事宜。

  (二)代建中心主要职责:

  1.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审批手续;

  2.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完成勘察、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3.施工图纸出具后,组织召开设计审定会议,征求各部门意见;

  4.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委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完成施工、监理、专业工程、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

  5.办理人防、消防、施工许可证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

  6.对工程建设过程实行管理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控制;

  7.组织申报验收和备案,承担代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责任;

  8.按项目进度申请、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9.与项目单位进行有关工程资料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10.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

  11.其他需要办理的相关事宜。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一)实行代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完成立项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后代建中心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代建中心移交前期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代建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相关手续)及建设场地,做好项目代建前后工作的衔接。

  代建中心根据县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开展施工图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工作。

  (三)代建中心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

  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变更签证,不得以设计深度不足、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装修标准和材料设备档次等理由申请变更签证;确因合理调整使用功能需求和设计遗漏、预算遗漏、地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等的变更,由项目单位和代建中心共同履行签字复核程序。

  )实行代建的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单位和代建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双方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履约及诚信管理,确保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代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办理工程资料、实物及资产移交。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由项目单位自行完成合同资金拨付,代建中心签订的合同由代建中心完成拨付。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县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县发改、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代建中心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奖惩规定

  十三代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或因代建中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与项目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项目单位利益的;

  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转让代建业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建中心不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致使项目无法建设拖延工期或无法结算的;

  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项目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预算或进度延误较多的;

  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竣工验收完成后,不接收或拖延接收的;

  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突泉县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之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