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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县本级、截至2024年9月9)

来源:突泉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9-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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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换领)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2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首次申领免征

2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3

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1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4

突泉县公安局

普通护照

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为120元/本。


发改价格〔2019〕914号

5

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为60元/张。(发改价格〔2019〕914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为每项次20元。(计价格〔2002〕1097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2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6

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一次有效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8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为每本60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电子通行证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为每证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为每本200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7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20]1516号

补发、换发

8

驾驶证考试费

报名和考试费:
1.考试报名费(含报名人员各种表格、建档、查询等)每人每次30元。
2.考试科目一(交通法规与机构常识考试)不分车型(不含拖拉机),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每次80元,未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每次50元。
3.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采用桩考仪的考试,小型以上汽车每人每次21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次17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80元;未采用桩考仪的考试,汽车按每人每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50元。
4.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利用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小型以上汽车每人每次270元,小型汽车21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120元;利用普通道路考试,汽车按每人每次1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80元。
驾驶人初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申请补考并交纳费用。补考只对不合格科目进行,合格科目继续有效。

内发改费字[2005]1892号

9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临时行驶证时,收取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补发机动车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0

11

12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发改价格〔2008〕1575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3

突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非免疫规划疫苗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支。

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14


社区、乡镇卫生院

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含接种卫生耗材费用)。接种服务内容包含诊察、留观、注射、接种信息采集等。

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15

突泉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兴安盟每件交纳1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国务院第481号令
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16

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1.占用一般耕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5倍至7倍;

2.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10倍至15倍;

3.占用二级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8倍至10倍;

4.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故收取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应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30倍。

内财综字[1998]410号

17

土地复垦费

1.征收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1倍至3倍。                                           2.由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管理接收财政监督。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有关业务开支。

18

突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住宅房屋登记费

80.00(住宅)元/件
550.00(非住宅)元/件(发改价格(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发改价格(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收费优惠减免情形见文件

19

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16)2559号

20

突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2500元/亩(基本草原);1500元/亩(其他草原)。

内政发[2012]8号

21

临时占用草原

4元/平方米(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10元/平方米(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0.1元/平方米(经营性旅游活动区);2元/平方米(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0.6元/平方米(车辆临时行驶道路);0.5元/平方米(影视拍摄等)。

内政发[2012]8号

依规定在批准的时限内,一次性收取

22

突泉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不超过1.4元。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接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

 兴发改价字(2019)180号
 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

23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沥青混凝土路面290元/平方米,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2.环保砖人行道路面110元/平方米,建成周期系数两年内4;3.石材人行道路面360元/平方米,建成周期系数三年内3;4.石材侧石260元(延米)/平方米,建成周期系数四年内2。(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

财税[2015]68号                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

24

污水处理收费

居民:0.85元/吨;  非居民:1.20元/吨(发改价格[2015]119号 兴发改价字[2018]180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兴发改价字[2018]180号 

25

突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兴安盟每平方米1500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每平方米1400元。
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兴安盟按每平方米45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每平方米30元。(

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26

突泉县民政局

遗体接运费(包括遗体消毒、车辆消毒和抬尸体)

 635元/具(殡仪馆辐射半径50公里以内),辐射半径50公里以外,每超1公里加收5元,不足一公里按1公里计算。楼层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每层另行加收20元抬尸

兴发改费字(2014)671号

 普通接运遗体专运车

27

遗体存放费

175元/具(3日内抽屉式遗体冷藏柜),以后每日175元/具

兴发改费字(2014)671号

不足1日按1日计算

28

遗体火化费

480元/具

兴发改费字(2014)671号

8-18时平板炉

29

骨灰寄存费

150元/年

兴发改费字(2014)671号

普通骨灰存放设施

30

突泉县第一幼儿园

幼儿保教育费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50元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区级示范园

31

突泉县第二幼儿园

幼儿保育教育费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50元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区级示范园

32

突泉县第三幼儿园

幼儿保育教育费

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60元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盟市级示范幼儿园

33

突泉县第五幼儿园

幼儿保育教育费

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60元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盟市级示范幼儿园

34

突泉县第一中学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六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50元;八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

 兴工商费字(2004)188号       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

8人间

35

突泉县招生考试中心 

中考考务费

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不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收费标准为每生140元。

兴发改费字2012168号 

36

突泉县第八幼儿园  

保(教)教育

县级示范幼儿园每月300元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财政局 兴发改费字〔2019〕125号

县级示范幼儿园

37

突泉县第四幼儿园

保(教)教育

县级示范幼儿园每月300元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财政局 兴发改费字〔2019〕125号

县级示范幼儿园

38

突泉县中等职业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费

职业技能鉴定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39

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正高级:320元/人;副高级:280元/人;中  级:150元/人;初  级:100元/人。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内计费字〔2001〕1202号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补贴标准,推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为A、B、C、D、E五个类别(详见附表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新工种和未列入本通知职业(工种)目录的,盟市可参照相近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一)职业技能培训

凡具有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经营资质的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的培训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00元,资料费据实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

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二)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三)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四)企业人才评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4。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5。

(六)参加补考的人员,按照补考科目执行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6。

(七)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八)自治区各行业,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鉴定的鉴定费分配比例,执行盟市级分配标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上述人员在申请上一级别培训时,须符合自治区职业资格相关申报条件。

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A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4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2500元;B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3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600元;C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240课时,基准培训补贴每人每次1000元;D、E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12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800元。

A、B、C三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各盟市可根据成本核算、培训后就业效果,进行上下不超过20%的浮动。D、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不作浮动。

A、B、C三类实操培训课时数不低于总课时数的60%。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认定办法,按照“一旗县(市区)一品牌”的原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认定工作,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旗县(市区)行政区数。确定为本地区培训品牌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10%。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至12个月,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2000元;达到12个月的每人补贴35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1]2218号)的有关规定。

4.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承担政府培训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5.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补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46号)规定执行。

6.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4〕1807号)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开展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需单独核定培训费、鉴定费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核定。

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场地、材料及人员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的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的题库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鉴定及高技能人才的宣传,不得挪用他用。

五、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各培训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并收费。

六、职业技能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金额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清单,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人社和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拨付、审核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1]2218号)、《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预拨方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的有关规定。

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区域优势品牌、民族地区特色,细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 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77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工种)分类表

类别

职业代码

职业〈工种〉名称

  

A

4-03

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

包括02小类的01-04细类

4-12

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

包括01小类

6-10

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2

医药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3

化学纤维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4

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5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6

采矿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7

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8

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19

金属制品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0

通用设备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1

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2

汽车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3

铁路、船舶、航空设备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4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5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6

仪器仪表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7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8

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29

建筑施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30

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31

生产辅助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99

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08

技术辅助服务人员

包括07小类

4-0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

包括01-04小类

4-10

居民服务人员

包括02-04小类

4-12

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

包括02-99小类

4-14

健康服务人员

包括03小类

5-01

农业生产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5-02

林业生产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5-03

畜牧业生产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5-04

渔业生产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B

5-05

农、林、牧、渔业生产辅助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5-99

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1

农副产品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2

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3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4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5

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6

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7

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8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6-09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3-01

办事人员

包括02小类

3-02

安全和消防人员

包括02-99小类

3-99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01

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0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03

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

包括0102小类的05-09细类

4-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C

4-05

4-06

金融服务人员

房地产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07

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08

技术辅助服务人员

包括01-0608-09小类

4-10

居民服务人员

包括05-06小类

4-11

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13

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4-14

健康服务人员

包括01-0204-99小类

4-99

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D

采用纸笔作答的职业

E

采用电子化考试

说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增订本分类的。其中职业代码代表《职业分类大典》类别中的中类,如:4-01代表《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大类中的第01中类。新增职业参照表中相近职业。

附表2: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课时

理论培训

技能培训

A

B

C

D

E

五级〈初级〉

6.00

6.40

5.60

4.80

4.80

4.80

四级〈中级〉

6.00

7.20

6.40

5.60

5.60

5.60

三级〈高级〉

6.00

8.00

7.20

6.40

6.00

6.00

二级〈技师〉

6.00

8.80

8.00

7.20

6.00

6.00

一级〈高级技师〉

6.00

9.60

8.80

8.00

6.00

6.00

附表3: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补贴标准、

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

单位:/·

         项目

级别

理论鉴定

技能

鉴定

综合

评审

鉴定收费

标准合计

鉴定费用分配标准

自治区

盟市

旗县(区)

鉴定所

技术

服务费

五级

(初级)

A

70

160

230

20

35

35

140

B

70

115

185

20

35

30

100

C

70

80

150

20

35

25

70

D

70

80

150

70

60

20

E

70

80

150

20

30

20

60

20

四级

(中级)

A

70

220

290

20

35

45

190

B

70

160

230

20

35

35

140

C

70

115

185

20

35

30

100

D

70

90

160

75

65

20

E

70

100

170

20

40

20

70

20

三级

(高级)

A

70

290

360

30

80

20

230

B

70

220

290

30

70

20

170

C

70

160

230

30

60

20

120

D

70

100

170

80

70

20

E

70

140

210

30

60

20

80

20

二级

(技师)

A

70

425

495

120

355

20

B

70

345

415

100

295

20

C

70

275

345

80

245

20

D

70

115

180

365

165

180

20

E

70

160

180

410

180

190

20

20

一级

(高级技师)

A

70

630

700

170

510

20

B

70

550

620

150

450

20

C

70

460

530

130

380

20

D

70

125

220

415

185

210

20

E

70

170

220

460

200

220

20

20

:1、自治区直属鉴定所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费用合并计算。

2、盟市直属鉴定所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盟市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盟市和旗县(区)费用合并计算。

3、表中所列技术服务费由自治区各级鉴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

附表4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收费标准

及费用分配表

     单位:/·

项目

级别

收费

标准

评价费用收费分配标准

自治区

盟市

旗县(区)

企业

五级

(初级)

A

230

10

20

20

180

B

185

10

20

20

135

C

150

10

20

20

100

D

150

10

20

20

100

E

150

10

20

20

100

四级

(中级)

A

290

10

20

20

240

B

230

10

20

20

180

C

185

10

20

20

135

D

160

10

20

20

110

E

170

10

20

20

120

三级

(高级)

A

360

20

30

20

290

B

290

20

30

20

220

C

230

20

30

20

160

D

170

20

30

20

100

E

210

20

30

20

140

二级

(技师)

A

675

40

80

30

525

B

595

40

80

30

445

C

525

40

80

30

375

D

545

40

80

30

395

E

590

40

80

30

440

一级

(高级技师)

A

920

50

90

40

740

B

840

50

90

40

660

C

750

50

90

40

570

D

635

50

90

40

455

E

680

50

90

40

500

注:1、自治区直属企业开展评价的,仍按表中所列的企业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费用合并计算。

2、盟市直属企业开展评价的,仍按表中所列的企业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盟市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盟市和旗县()费用合并计算。

3、表中一级、二级收费标准含业绩综合评定费,分别为220元、180元。

附表5

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能力考核收费标准

及费用分配表

     单位:/·

项目

级别

收费标准

鉴定费用分配标准

自治区

盟市

旗县(区)

鉴定所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150

18

25

20

87

注:1、自治区直属鉴定所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自 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费用合并计算。

2、盟市直属鉴定所进行鉴定的,盟市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盟市和旗县(区) 费用合并计算。

附表6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补考人员收费标准及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

单位:/·

           项目

级别

技能鉴定

补考鉴定费用分配标准

自治区

盟市

旗县(区)

鉴定所

技术服务费

五级

(初级)

A

160

18

25

20

97

B

115

12

18

15

70

C

80

10

12

10

48

D

80

40

40

E

80

15

25

30

10

四级

(中级)

A

220

25

33

30

132

B

160

18

25

20

97

C

115

12

18

15

70

D

90

45

45

E

100

20

30

40

10

三级

(高级)

A

290

30

85

175

B

220

25

63

132

C

160

18

45

97

D

100

50

50

E

140

35

45

50

10

二级

(技师)

A

425

110

315

B

345

90

255

C

275

70

205

D

115

55

60

E

160

70

80

10

一级

(高级技师)

A

630

160

470

B

550

140

410

C

460

120

340

D

125

60

65

E

170

75

85

10

:1自治区直属鉴定所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费用合并计算。

2、盟市直属鉴定所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盟市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盟市和旗县费用合并市计算。

3ABC类理论补考人员收费分配比例,自治区收取10元,盟市收取20元,旗县收取10元,鉴定所收取30元;DE类理论补考人员收费分配比例,自治区收取40元(含技术服务费10元),盟市收取30元;DE类综合评审补考人员收费分配比例,自治区按综合评审对应收费标准的30%收取,盟市按综合评审对应收费标准的70%收取。

4、表中所列技术服务费由自治区各级鉴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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