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
(二)盟市公办社会福利院、示范性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敬老院申报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二、申报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应具备相应条件。
1.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除具备第1条所列条件外,需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并在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申报补贴,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常运营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
3.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名营)申报责任保险补贴需符合第1、第2条所列条件;公办养老机构申报责任保险补贴需在机构编制部门取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并在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申报补贴。
4.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完成旗县备案,盟市和自治区审核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否则,不予办理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1.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3.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标准
政府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按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160元的标准,自治区承担50%,即每人每年补贴80元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