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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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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九龙乡莲花山村  邮政编码: 13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冷柏松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25日,阿拉善盟矿山安全监管局交叉互检组在对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36号采区及40号采区井架爬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36号采区+60m中段风筒多处破损有漏风现象;3.36号采区矿长(唐冬明)2024年5月份入井带班未按规定要求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4.缺少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5.未对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定期试验、检查和维护;6.企业消防物资清单与应急物资清单中的消防器材配备数量不符,无应急物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相关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玖万伍仟元罚款的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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