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突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12-1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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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2224)文综罚字〔2024〕第F-000003号

当事人: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152224MA0N9QPJ22

经营者:马春香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民主街步行街南门

你(单位)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的经营一案,经调查: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28日09时16分,突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民主街步行街南门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检查时,该印刷厂正常营业,该印刷厂各种证照齐全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该印刷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其他印刷。执法人员在该印刷厂检查中在工作台上发现5本《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经询问该印刷厂现场负责人称2024年10月27日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委托该印刷厂印刷5本《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每本印刷费用人民币40元,印刷品已经印刷完成,尚未交付委托人。执法人员检查该印刷厂工作电脑中发现《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PDF,执法人员现场截取了业务员与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委托人印刷业务聊天记录。执法人员查看《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该出版物有封面,封面后有目录,目录显示共有项目十八,共1—35页,出版物内容为文字配图片连续页,该印刷品有封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52224)文综改字〔2024002号,对出版物《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52224)文综保字〔2024002号。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执法检查过程拍照、摄像留作证据,该印刷厂现场负责人杜建伟陪同检查,并见证检查过程,本次检查活动

于2024年10月28日10时42分结束。

上述情况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拍照、摄像资料为证。20241104日经突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调查。由突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承办此案。

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11月13日对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经营者马春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马春香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广告制作及印刷授权委托书”一份。

经调查查明:2024年10月27日,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委托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印刷5本《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每本印刷费用人民币40元,印刷品已经印刷完成,尚未交付委托人。执法人员检查该印刷厂工作电脑中发现《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PDF,执法人员现场截取了业务员与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委托人印刷业务聊天记录。执法人员查看《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该出版物有封面,封面后有目录,目录显示共有项目十八,共1—35页,印刷品内容为文字配图片连续页,该出版物有封底。案件调查中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经营者马春香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广告制作及印刷授权委托书”1份。

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52224)文综检(勘)字〔2024〕011号,1份3页,证明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2、现场检查时取证照片23张证明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3、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经营者马春香《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4、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经营者马春香提供的经营者马春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广告制作及印刷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在该印刷厂工作电脑工作微信(丹青广告印刷微信二线)截取聊天记录,证明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与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印刷承印业务关系。

6、关于《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认定书一份,证明《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为出版物。

7、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录像光盘1张,记录执法人员在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全过程。

以上本案现场检查取证和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

情节相互关联,并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根据突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8日检查现场拍摄的检查情况照片、摄像资料,经过现场负责人杜建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经营者马春香于2024年11月13日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马春香《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于2024年10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故认定本案当事人为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

本案中,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印刷的5本《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尚未交付给印刷委托人,印刷委托人未支付印刷费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2024年11月21日,经突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人批准,本案调查终结。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辩、听证。2024年12月10日,突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相关人员对此案开展集体讨论。

(处理理由和依据):突泉县突泉镇丹青广告印刷装饰处(马春香)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当事人作为一家取得《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地提供其他印刷服务的印刷厂,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印刷出版物,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该违法行为后,能积极改正错误,在我局案件检查、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印刷厂印刷的出版物《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仅有5本,切尚未交付突泉县中等职业学校使用,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闻出版部分)》适合首次违规,情节较轻情形,未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结合营商环境建设,给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印刷品出版物《突泉职校特色课程校本教材》5本;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或者通过内蒙财政非税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突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突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突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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