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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初次信访事项和重复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有哪些区别?

来源:突泉县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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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的活动。采用前述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称初次信访事项。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努力实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

信访群众多数不了解重复信访事项办理模式,认为重复信访能够推动问题解决。实际工作中,各级信访部门对重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一、对同时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存档备查。也就是说,如果一次性向信访各种渠道反映问题,只会被登记1次。

二、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一般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正在处理期限内的事项不接受再次反映。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对已经有复核意见的,一般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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