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对于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及以上离异(或丧偶)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在核算上述家庭收入时,适当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扣减家庭核算收入的计算方法:
1.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即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0.25×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5×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及以上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一年)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0.2×人数。
城镇家庭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人数。
①本条第1项中的重病或重残与第2项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第2项中一人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②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然后再进行上述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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