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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乡人民政府关于春耕防火的倡议书

来源:突泉县太平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0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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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乡广大干部群众:

  春回大地,气温升高,当前正是备春耕的重要时节,各种火灾隐患不断增多,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向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1.自觉当好防火减灾的宣传员。我们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全乡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春季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向身边人、亲朋好友宣传春季防火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危害和人为失火的严重法律后果,形成人人防火的良好氛围。

  2.自觉当好文明用火的执行者。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十不要”规定。即不要携带火种进山;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3.自觉当好特殊人群的监管者。家属要做好特殊人群的监护工作,防止不当的用火行为引发烧山毁林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

  4.自觉当好火险预警的情报员。春季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升高,全乡干部群众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或乡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0482—5660297

  ),为及早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春季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时刻绷紧防火这根弦,自觉遵守春季防火相关规定,严禁一切违规用火,共护富林青山绿水,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温馨提醒⚠️

  焚烧秸秆、烧荒烧草引发的火灾即便不是主观纵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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