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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4日     来源:突泉县公安局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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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制定和实施。以下是关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1. 常住户口定义

常住户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且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法规1

  1. 立户与分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使用证明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及相关实施细则。法规2

  1. 户口迁移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迁往城市需持有相关录用、录取证明或准予迁入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法规3

二、暂住登记

  1. 暂住定义与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法规4

  1. 暂住管理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返回常住地,依据为相关实施细则。

三、户口注销与变更

  1. 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被征集服现役、被逮捕等情况下,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法规5

  1. 户口变更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七条。

综上所述,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规定涵盖了常住户口管理、暂住登记、户口注销与变更等多个方面,旨在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公民应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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