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行为。
2.接受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泉县水利局、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突泉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自然资源领域城市规划相关执法职能;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突泉县人民政府
2.行政诉讼受理法院:突泉县人民法院
四、投诉监督电话
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电话:0482-277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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