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一)

来源:突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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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4.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单位。

  线下渠道(窗口办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线上渠道(网络受理):通过“内蒙古救助通”微信小程序中的“社会救助”入口,选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进行在线申请。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如何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不同旗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6.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但以下情形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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