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禁经营下列食品
(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的食品。
(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三无”食品、“敏感词”食品以及明示、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和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食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一)畜禽肉类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口食品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二)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完整留存食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采购、销售无合法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经营过程重点规范
(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下架临期商品。建立销毁处置台账。
(二)散装食品须在容器显著位置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贮存条件及食用方法。
(三)节令、时令食品、儿童食品等重点品类实行专区销售,严格温控管理。
(四)不在食品经营场所开展虚假宣传和违法宣称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位群众都是守护“舌尖安全”的重要力量。若发现食品过期、变质、掺假、虚假标签、非法添加等问题,请尽量保留证据并立即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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