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通知》(内财贸〔2022〕456号)、《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8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盟行署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盟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具体用途包括:促进全盟粮油增产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粮油收购、仓储、物流、烘干晾晒、应急供应
体系、优质粮油工程、设施维修改造、粮食加工转化、智能化升级、品牌推广及制种基地建设等。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资金支持方向内的建设内容,不支持前期费用、项目其他费用,不得用于生活、办公等支出。
二、申报要求
(一)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纳税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的兴安盟境内正常运营且有固定场所从事粮油生产、收购、流通、加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支持近两个年度新建、在建、改扩建且在2025年底竣工的项目。企业应出具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竣工应有发票、施工、验收和评估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三)严禁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需无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
三、提供材料清单顺序
(一)旗县市财政和相关单位共同出具的项目实地勘察推荐和验收报告等资料。
(二)申请资金单位提供资金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3)现有基础条件;(4)项目实施方案;(5)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申请奖励资金的理由及数额,奖励资金使用方向;(6)实施项目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7)项目建设相关合同、发票等;
(8)真实性承诺。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2024年度财务报表。
(四)竣工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或正规资质事务所出具的工程评审造价报告。
(五)旗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应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决算、建设进度总结、验收情况等。
(六)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绩效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属地财政局。属地财政局汇总后将本地区绩效报告材料报送盟财政局。
四、金额确定
(一)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二)盟财政局依据各地提供的数据测算扶持资金系数和补助金额,提请行署办公会研究同意,盟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下达资金。
五、职责权限
按项目属地申报、管理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旗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推荐、验收等具体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盟财政局根据旗县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绩效自评等资料,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对资金分配结果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项目验收
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旗县财政和相关部门要成立专家验收组(不低于5人)进行签字验收并形成正式报告上报。
七、资金拨付
通过验收的项目,盟财政局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到达旗县市财政局。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暂不拨
付奖励资金,给予3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奖励资金。
八、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各旗县市财政部门务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项目所有材料报送至盟财政局经济贸易科,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材料一经报送,不得再进行补充和更换。
联系部门:兴安盟财政局经济贸易科
联系人:任晓博牛晓萌
联系电话:8234634
附件:1.2025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申请表
2.2025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表3.2025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
4.2025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备案表
2025年4月19日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402007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