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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0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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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名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1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3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4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5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6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7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8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9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0 突泉县应急局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验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1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2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3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4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5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检验、检测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6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7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8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19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0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1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2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3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4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5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抢救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6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7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第九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8 突泉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危化工贸行业12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29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相关内容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相关内容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0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1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2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3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4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5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明确审批要求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明确审批要求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6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7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8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39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0 突泉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配备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配备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1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2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变更管理制度(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突泉县应急局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2
43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4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紧急切断功能情况;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5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硝化工艺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2人的行政检查;对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硝化工艺装置全流程自动化,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数量情况;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6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的行政检查。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二款。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情况(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7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的行政检查。对未建立报警处置流程,未及时响应报警,未经确认关闭报警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投用或处于正常状态,报警处置。建立报警处置流程,及时响应报警,是否经确认关闭报警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8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项。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情况;特殊作业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情况;作业过程人员监护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49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50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范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51 突泉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行政检查;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行政检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情况;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52 突泉县应急局 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第28条、第29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53 突泉县应急局 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第92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30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54 突泉县应急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和执业行为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55 突泉县应急局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 县应急局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检查和培训过程管理 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相结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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