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突泉县如意加油站
地址:兴安盟突泉县华丰街155号 邮政编码: 13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海龙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加油员在加油区作业时未穿着防静电工作鞋。2.加油机旁存放可燃性物品的违法行为。证据一: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照片5张。证据二:监控及询问笔录视频共4份。证据三:如意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油员在应急管理局做的笔录各1份。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突)应急现记〔2025〕危化08号。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突)应急责改〔2025〕危化08号。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突)应急复查〔2025〕危化08号。
以上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 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2.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 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 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违法行为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二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裁量幅度】一档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二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裁量幅度】一档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两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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