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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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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突泉县党政大楼B座三楼

  电话:0482-517770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公开、公平、公正;

  3.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突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突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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