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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

来源:突泉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2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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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5年7月20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政策依据 执收单位 资金管理方式 制定权限
1 公安 证照费 (5)机动车号牌

  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挂车号牌50元/片;摩托车号牌35元/片;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副;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盟市、旗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中标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不收费
③号牌架 不收费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中标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本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中标
2 自然资源 土地复垦费 15000-75000元/公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3 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内政发〔2014〕46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内税发〔2021〕54号 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税务局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4 耕地开垦费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每亩3.9万元;二类地区(乌海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每亩3.5万元;三类地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亩2.9万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纳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的两倍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内发改价费字〔2025〕29号、内财税函〔2025〕154号 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5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登记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项中标
6 住房城乡建设 污水处理费 居民:0.85元/吨;

  非居民:1.20元/吨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兴发改价字[2016]180号)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内发改价字〔2015〕713号、内财非税规〔2015〕8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兴发改价字[2016]180号 盟市、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各盟市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按照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执行,点此查看详情2。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内价费字〔1995〕第1号、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国办发〔2020〕27号 盟市、旗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8 交通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9座以下,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客车0.4元/公里,货车0.35元/公里。

  10座至19座,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客车0.4元/公里,货车0.55元/公里。

  20座至39座,3轴,客车0.5元/公里,货车1.05元/公里。

  40座以上,4轴,客车0.7元/公里,货车1.55元/公里。

  5轴货车1.75元/公里。

  6轴货车1.94元/公里。

车辆乘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国发〔2012〕37号、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内交发〔2019〕297号、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内交发〔2020〕728号、交公路函〔2021〕228号、内交发〔2022〕834号、交办公路〔2022〕78号、内交发〔2023〕26号 盟市、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9 水利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7元/m2;石油、天然气开采期间:1.4元/m2;非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期间:2元/t;取土、挖矿(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0.3~1元/m3;排放废弃土、石、渣:0.3~1元/m3。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内财非税规〔2015〕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财税〔2023〕9号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局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10 农牧业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尼尔基库区内:3万(基数)*5%=1500元/年;库区外其他水域:0.75万元(基数)*5%=375元/年。 在自治区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11 林草 草原植被恢复费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占用和临时占用草地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内政发〔2012〕8号、财税〔2022〕50号 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各级草原主管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12 卫生健康 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 10元/支 疾控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时,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疾控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13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2000元/平方米;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1700元,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1500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1400元。

  2.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100元/平方米;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65元;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45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30元。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内计费字〔2002〕1105号、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内人防发〔2012〕31号、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 各盟市、旗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局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中项省标
14 法院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法院 缴入自治区国库 中项省标
说明:1.本清单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

  2.其他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资源、资产类出让、转让、出租(借)、处置、损(破)坏赔(补)偿等收入不纳入本清单统计范围,其收费方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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