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挥乡镇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查处突泉县辖区内跨区域和在全县具有一定影响的复杂案件。
(四)负责突泉县辖区范围内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包括:
1.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妎捍仄傲况等浊淑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2.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5.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6.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地区开展生态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7.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地下水污染、因开发土地、矿藏等
造成的生态破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8.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开展执法检查工作;9.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流域水生态环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0.负责对辖区范围的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五)负责全县范围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统一受理、分拨、转办、督办、查办、汇总及相关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全县较大、跨旗县(市)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举报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对全县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处置、调查查处。
(八)协助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对查处的环境
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组织听证会,并按有关程序下达责改和处罚决定,对做出责改和处罚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对超过法定期限未自觉履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9.协助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做好重大责改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移送案件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0,协助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1.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意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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