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事项清单

来源:突泉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09:59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送达责任:将处理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本)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 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本)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6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93号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93号令)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2 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115号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115号令)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13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13号)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6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7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19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0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突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开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本)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