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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1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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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对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验。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提交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可以查实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及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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