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第二期)

来源:突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1-25 15:20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乡镇工作人员或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该怎么办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县、乡镇两级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