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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立户、分户登记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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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已被拆除或者属非住宅类(不包括商住两用)、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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