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为加突泉县代理记账行业信用监管,结合我县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我县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财政局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行政监管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可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类,提高或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第四条县财政局通过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获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代理记账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机构的主体信用信息和执业质量以信用管理形式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七条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以自律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核查,以及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次数。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同时加强现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责令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具体抽查比例可根据当年自治区、盟财政部门安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变动情况,以及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对本方案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突泉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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