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人行政处罚统计表(兴2224环罚﹝2025﹞5号-兴2224环罚﹝2025﹞11号)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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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突泉县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91152224680025331A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11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645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全部一致,即CALID码均为FAW-EV-000000-02。经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通过其他车辆对被检车辆的OBD环节进行了替检,并提供了替检OBD环节车牌号码为蒙FPK058的夏利牌小型轿车。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车牌号码为蒙FPK058的夏利牌小型轿车为该单位所属替检车辆。同时查看回放该单位的柴油车辆检测视频,发现有车牌号码分别为蒙FXT388、冀HD9170、辽GK3888、蒙F67572、蒙F43007、蒙F44050、蒙F78H29、蒙F21062、蒙F20451、蒙FQZ236、蒙F21397、吉G51852、蒙F19490、吉H02728、蒙FR6775、吉GSL276、蒙F1961D、蒙F21658、蒙F90279、蒙D82288、辽E18722、蒙FM5132、蒙F3559F、蒙G1M790的24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同时符合F.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否决项目,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66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10505020216的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669台,共收取费用4119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突泉县亚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你单位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3584.47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黄小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肆圆肆角柒分(3584.47) 25.500000 0.358447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兴安盟中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152224MABPN4X22H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10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8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130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全部一致,即CALID码均为33920-69EB*00000,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替检车辆车牌号为蒙FWA911,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车辆车牌号为蒙FWA911为该单位所属替检车辆;同时查看回放该单位的柴油车辆检测视频,发现有车牌号为蒙GTQ858、蒙F73406的2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同时符合F.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否决项目,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13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20505340400的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132台,共收取费用715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兴安盟中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及附件,你单位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652.00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朱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伍拾贰元(652.00元)。 22.500000 0.065200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兴安盟鑫联众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1152224MA0QMW5G0M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9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910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全部一致,即CALID码均为CALIBID0。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替检车辆为车牌号吉GED345的别克牌小型轿车。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车牌号码为吉GED345别克牌小型轿车为该单位所述替检车辆。同时查看该单位的柴油车辆检测视频,发现有车牌号码分别为蒙FZD502、蒙F22525、蒙FB6066、蒙F73996、蒙F89858、蒙FCL228、蒙FGB523、蒙F23574、蒙G7816P、蒙FWQ868的10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同时符合F.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否决项目,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92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30505340320的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920台,共收取费用7178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兴安盟鑫联众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及附件,你单位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6516.99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杨井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伍佰壹拾陆元玖角玖分(6516.99) 25.500000 0.651699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突泉县龙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152224MA0QNKED6Y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8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2753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全部一致,即CALID码均为8345TUVW12348912。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车牌号为蒙FV5120。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车牌号为蒙FV5120的车辆为该单位所述替检车辆。上述275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00505020114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2753台,共收取费用14827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突泉县龙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及附件,你单位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14827.00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王静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贰拾柒元(14827.00元)。 29.000000 1.482700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突泉县鑫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152224MA0QUKBH8Y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7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分别发现247份、74份、71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重复,共计392份,CALID分别为8W0015K0005BEAJ、895364825000、06J906027EH4073。经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通过其他车辆对被检车辆的OBD环节进行了替检,并提供了替检OBD环节车牌号码分别为蒙A150C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蒙FDK303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蒙FH3023夏利牌小型轿车。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车牌号码分别为蒙A150C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蒙FDK303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蒙FH3023夏利牌小型轿车为该单位所述替检车辆。同时查看回放该单位的柴油车辆检测视频,发现有车牌号码分别为蒙FK6023、蒙F9279G、吉GRE868、黑BUZ181、黑E8AV31、蒙EH1738、蒙F11D18、吉G78953、吉GG2987、吉GC556F、辽A73L6R、蒙FDR562、皖EMF017、蒙F79027、豫E7137C、蒙FKU256、蒙FGZ751、辽G015Y7、蒙FH0375、吉G78953、蒙F5922N、蒙DC239C的22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同时符合F.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否决项目,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41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00505020024的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414台,共收取费用3188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突泉县鑫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及附件,你单位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2822.53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李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贰元伍角叁分(2822.53)。 25.500000 0.282253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突泉县鑫通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152224MABN3K9Y4R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5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767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全部一致,即CALID码均为00OE111117UAES,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替检车辆为车牌号蒙F7723R的吉利牌小型轿车,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车牌号为蒙F7723R的吉利牌小型轿车的车辆为该单位所属替检车辆;同时查看回放该单位的柴油车辆检测视频,发现有车牌号为津AR6080、吉DA6091、蒙F1803P、辽GJ4782、蒙F77915、蒙FDR562、吉AK83S0、蒙DC239C、蒙FLX528的9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同时符合F.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否决项目,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776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30505340049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776台,共收取费用6058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突泉县鑫通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及附件,你单位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5483.60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安春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该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叁元陆角(5483.60元) 25.500000 0.548360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兴安盟骏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152224MA0RRC3K4P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6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专项检查组下发线索清单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多项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460份检验合格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内容全部一致,即CALID码均为GCRBCEP44FS0A500。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替检车辆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牌BH7141MY,车牌号码为蒙FQ8000。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证明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牌BH7141MY、车牌号码为蒙FQ8000的车辆为该单位所述替检车辆。同时查看回放该单位的柴油车辆检测视频,发现有车牌号码为黑E8RS83、吉G361W9、吉G3L357的3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同时符合F.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否决项目,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46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体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报告全部盖有编号为220505020051的许可使用标识CMA章。通过调取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463台,共收取费用24910元。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兴安盟骏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在检车总费用占比的说明》及附件,兴安盟骏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环检违法所得金额为2231.90元。综上所述,该单位存在检车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OBD程序上线检验的情况,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赵翠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壹元玖角(2231.90元) 25.500000 0.223190 2025-11-1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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