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盟鑫石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 |
91152224MAG070485M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兴2224环罚﹝2025﹞12号 |
未批先建 |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单位在原突泉县兴华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内建设的石料破碎设备项目于2025年10月10日开始建设,10月23日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共建设1条生产线,已安装1套破碎设备,配备1台装载机,目前处于开展调试生产阶段,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罚款 |
赵德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中,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的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规定,根据齐齐哈尔红岸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5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兴安盟鑫石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车辆价值及场地租赁费的评估报告书》(齐红岸评字〔2025〕第30号)显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00311.0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处于开展调试生产阶段,处总投资额2.4%的罚款。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零柒元肆角柒分(9607.47) |
0.960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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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111522000116347037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
11152224740110336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