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人行政处罚信息(兴2224环罚﹝2025﹞13号)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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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内蒙古马尧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91152224MAEWTXXC8H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兴2224环罚﹝2025﹞13号 未批先建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黎明村永力屯西南500米建设的石料粉碎筛分项目于2025年11月4日开始建设的,11月14日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共建设1条生产线,已安装1套破碎筛分设备,配备1辆装载机,1辆翻斗车,目前处于开展调试生产阶段,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罚款 张德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中,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的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规定,根据齐齐哈尔红岸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的《关于内蒙古马尧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价值及车辆租金的评估报告书》(齐红岸评字〔2025〕第31号)显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78000.0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处于开展调试生产阶段,处总投资额2.4%的罚款,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零柒拾贰元(9072.00元)。 0.907200 2025-12-12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111522000116347037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突泉县分局 1115222474011033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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