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均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提醒: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用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要求:“在自治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单位食堂经营活动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二、主体责任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98号公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落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主要负责人,是指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餐饮服务活动中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三、申请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够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已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体现的无需单独提供)。
四、申请咨询服务联系人及电话
为及时解决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局设立专门咨询服务部门和人员如下: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王股长
固定电话:0482-5766033
其他联系方式:13204825003
食品安全事关职工健康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主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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