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第四期)

来源:突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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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刚性支出核算指什么?按照什么规定执行?

刚性支出主要指自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教育、租房、就业等原因形成的必需性基本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

(二)医疗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或慢性病住院,扣除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扣减金额;患其他疾病住院治疗,个人累计实际自付部分5000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车祸工伤(有责任人的)、吸毒、自残等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

(三)重病确认

重病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上年度以来)、重要器官移植(上年度以来)、急性心肌梗塞(上年度以来,一次住院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及以上)、脑梗死(上年度以来,一次住院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及以上)、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搭桥、心脏手术及民政部门与卫生医疗部门沟通认定应纳入重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重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医药费在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医药费报销单”。

2.未在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书(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慢性病确认

慢性病病种:糖尿病且有合并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县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明材料

1.对于患慢性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县医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个人购药票据。

2.对于患慢性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病的,需提供医保医药费报销单。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性病人员,未享受医保部门慢性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保部门慢性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教育费用支出。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10000元计算家庭合理性支出。丧偶的单亲家庭有一个高中生或大学生的每年按5000元计算家庭合理性支出(已享受教育部门救助政策的除外)。

)照料支出。照料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周岁(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根据实际适度扣减。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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