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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立户、分户登记第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30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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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的,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嘎查、农村公共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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