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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立户、分户登记第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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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家庭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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