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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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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突泉县九龙乡莲花山村               邮政编码:       13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冷柏松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经抽查检查对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察并发现了问题隐患,随后移送至突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025年11月20日,突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25年11月11日8时30分至11月11日10时20分,36号采区井下进行了动火作业,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发现2名动火作业人员和1名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未携带标识卡(3台(套));2.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未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缺少培训、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3.36号采区60m中段主水泵房未设置直通电话(1台(套))4.36号采区60m中段主运巷道内的配电柜未上锁、压风自救装置无风(一台(套))。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 蒙非煤安全监察七处移20257235号;证据二: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江在突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的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突)应急现记〔2025〕非煤32号1份;证据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突)应急现决〔2025〕非煤32号1份;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突)应急责改〔2025〕非煤32号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1项、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1项、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档次】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上的;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处3.6万元罚款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档次】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裁量幅度】一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4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处罚档次】一档: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1台(套)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处0.4万元罚款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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