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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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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切实筑牢国家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一切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采矿权擅自进行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本通告严厉禁止并依法打击以下行为: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私挖盗采或利用已关闭矿井、废弃矿洞等盗采矿产资源;

  (三)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四)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盗采及变相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处:

  (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将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2.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刑事追究:非法开采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妨碍公务处理:对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执法监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加强动态巡查和执法力度,运用科技手段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对一切非法盗采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四、举报与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存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请通过以下电话进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482-8227935

  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线索,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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