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224MA0PQH120M
地址: 兴安盟突泉县046乡道靠近九龙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倪生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责任范围,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更新。2.未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六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第四组对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时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 分别给予你单位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第一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档次】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裁量幅度】一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档次】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合并罚款4.3万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402007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