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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立户、分户登记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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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常住户口登记

第一节  立户、分户登记

第二十条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登记。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及拟分户人员落户地址材料;

(二)因结婚或者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三)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的,提供户内成员分户协议书和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或者证明自有房屋的证明材料。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经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集体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签发集体户口簿。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以该房屋作为立户地址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范规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当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经旗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将该集体户移入社区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一个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第二十四条  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团机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申请时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专人负责协助管理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集体户。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该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学历认证报告(电子注册备案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嘎查、村)为单位设立社区(嘎查、村)集体户。所在单位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或者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可以在单位所在社区的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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