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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1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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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并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并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 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2.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协调较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检查发现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并立即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协调较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检查发现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并立即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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