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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三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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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关于公示“三张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着力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兴安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兴署发〔20262)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公布我部门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2 对违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3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执行。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责令改正后及时建立并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责令限期改正后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7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限期内申请办理并取得养殖证。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8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且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未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驾驶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4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悬挂许可证或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或使用不规范病历、处方等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经核实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1.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建立和保存养殖档案,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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