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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来源: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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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0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和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

  第四条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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