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净化城市市容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完好,优化路域环境,严厉打击乱涂乱画、非法喷涂、张贴小广告、虚假违法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清理违规广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护栏、路灯杆、公交站台、墙体、护坡、桥梁、交通标识、公园广场景观设施、绿化带围挡、各类公共围墙、电线杆、通信箱体等一切公共建(构)筑物。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违规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三)县域内各类户外商业广告,包含墙体喷涂广告、门店牌匾、横幅展板、宣传单页、户外灯箱、宣传栏等所有户外广告宣传内容。
二、整治内容
(一)市政设施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严禁在上述公共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1.喷涂油漆标语、刻画文字图案、张贴纸质广告、粘贴宣传海报;
2.私自涂刷商业宣传、信息广告、各类宣传标语;
3.采用喷绘、不干胶等形式擅自设置临时性广告。
上述未经审批形成的喷涂、张贴广告,全部认定为违规广告,统一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二)公路设施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严禁在公路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1.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宣传牌、标语牌等;
2.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悬挂的广告标语;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的广告塔、广告牌、灯箱等构筑物;
4.依附公路护栏、标志牌、行道树等公路设施设置的广告及宣传物;
5.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破坏路容路貌的违规广告设施。
(三)户外广告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严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顶级”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2.对商品品质、性能、产量等内容作虚假、夸大宣传,相关品质描述无检验报告、产品凭证等佐证材料,误导消费者;
3.普通商品违规宣称疾病治疗功能;
4.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未取得法定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擅自对外宣传;
5.广告使用虚假统计数据、虚构用户评价、编造产品使用效果,构成虚假宣传。
三、相关要求
1.全县所有经营主体全面开展广告自查,及时整改、下架、清除存在违法内容的户外广告。凡在公共设施上实施喷涂、张贴广告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组织清理,恢复设施原有外观。
2.逾期未主动清理的,相关部门将统一组织开展清理作业,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清理费用,依法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3.对拒不配合清理、持续实施乱喷涂、乱张贴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清理施工须知:清理过程严禁使用强酸溶剂、风镐凿击、喷砂打磨等方式,防止损毁墙体、石材、公共设施结构面层;废液、废料不得随意倾倒,避免污染土壤与周边环境。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各类乱喷涂、乱张贴非法广告行为。
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0482-5132353(突泉县交通运输局)
0482-2778006(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特此公告。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突泉县交通运输局
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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