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07 10:19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被处罚人:李健    性别:男    年龄:42

  所在单位: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兴安盟突泉县046乡道靠近九龙汽车站

  本机关于2026年06月18日对你(单位)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采场道路部分转弯处未设置警示标识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个人)1.未建立重大风险作业管理制度。以上事实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矿安监蒙非煤七处移〔2026〕7017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应当给予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个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4规章制度2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符合规定的。裁量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PQH120M

  地址:兴安盟突泉县046乡道靠近九龙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生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06月18日对你(单位)内蒙古绿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采场道路部分转弯处未设置警示标识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露天采场道路部分急转弯处未设置警示标识。以上事实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矿安监蒙非煤七处移〔2026〕7017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露天矿山现场)3运输系统3.2道路运输9违法违规行为: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运输道路远离山体一侧未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裁量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