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突泉县和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Q4M3U7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六户镇六户镇和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越超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9日对你(单位)加油站加油员未穿防静电服加油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照片8张。2.监控及询问笔录视频共4份。3.和丰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油员在应急管理局做的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记录》(突)应急现记〔2026〕危化25号。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突)应急责改〔2026〕危化25号。6.《整改复查意见书》(突)应急复查〔2026〕危化25号。7.加油站营业执照、和丰加油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复印件及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油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事实有:1.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照片8张。2.监控及询问笔录视频共4份。3.和丰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油员在应急管理局做的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记录》(突)应急现记〔2026〕危化25号。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突)应急责改〔2026〕危化25号。6.《整改复查意见书》(突)应急复查〔2026〕危化25号。7.加油站营业执照、和丰加油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复印件及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油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违法行为2.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依据违法行为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当违法行为1.应当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2.应当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有从轻情节,依据违法行为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9,裁量介次A档【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违法行为2.作出警告;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突泉县六户镇和丰加油站 主要负责人:赵越超 性别:男年龄:46
住址:突泉县六户镇和丰村
所在单位:突泉县和丰加油站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突泉县六户镇和丰村
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9日对你(单位)加油站加油员未穿防静电服加油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加油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裤子鞋子。2.加油站加油作业区域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允许,默许顾客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1.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照片8张。2.监控及询问笔录视频共4份。3.和丰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油员在应急管理局做的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记录》(突)应急现记〔2026〕危化25号。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突)应急责改〔2026〕危化25号。6.《整改复查意见书》(突)应急复查〔2026〕危化25号。7.加油站营业执照、和丰加油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复印件及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油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违法行为2.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依据违法行为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当违法行为1.应当给予你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2.应当给予你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个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有从轻情节,依据违法行为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9,裁量介次A档【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违法行为1.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违法行为2.作出警告;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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