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突泉县宏韵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Q052E1W
地址:兴安盟突泉县052乡道靠近上九福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上福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9日对你(单位)突泉县宏韵加油站加油区无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扫码支付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加油作业区域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允许,默许顾客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证据一: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照片7张。证据二:监控及询问笔录视频共2份。证据三:突泉县宏韵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在突泉县应急管理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突)应急现记〔2026〕危化27号。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突)应急责改〔2026〕危化27号。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突)应急复查〔2026〕危化27号。证据七:防静电服检测报告、防静电鞋合格证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共4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可以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9,裁量介次A档【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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