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按照货物运输量、超载超限运输违法记录等情况,确定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经县交通运输局研判,我县辖现有有货运源头单位8家,均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现予以公示。
为加强我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按照货物运输量、超载超限运输违法记录等情况,确定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经县交通运输局研判,我县辖现有有货运源头单位8家,均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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