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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民房“7·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15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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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17日21时43分许,突泉县突泉镇住建局附近平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7·1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火灾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等方式,调查组查清事故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划分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住建局办公楼东南侧平房区,房主王淑霞(身份证号码:15222419××××××2022)、租户刘占生(死者身份证号码:15222419××××××3511)。起火房屋为单层砖木结构的平房建筑,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起火的房屋南侧为封闭院落,北侧仓房与邻居家库房贴邻,起火建筑西侧为国税局小区的道路,东侧为邻居家房屋,如图1所示。该起火灾共受灾2户,死亡1人。火灾发生后,调查组按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2025)》对财产损失进行统计,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4321元。

  图1(火灾现场方位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17日,晚上21时43分,报警人任鹏昊(身份证号码:15222419××××××0016)去北侧厨房冰箱里取水,从北侧窗户看见外面东北侧有火光,就赶紧拨打119电话报警了。任鹏昊赶到现场时看见起火房屋北侧和后仓房的小门全都是火,在楼上刚发现着火的时候房子南侧一点火都没有,烟都没有,不一会儿消防车赶到现场把火扑灭了。

  三、接警出动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接警出动情况

  2026年7月17日21时43分许,突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突泉县突泉镇住建局附近平房发生火灾。接警后,团结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8人赶赴现场处置。团结路消防救援站于21时49分赶到火灾现场,22时4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6年7月17日21时49分许,突泉县团结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火势处于发展阶段,现场烟雾大、温度高,且能见度低,救援人员立即采取排烟和内攻灭火等措施开展救援,22时05分救援人员在房屋南侧卧室中间地面发现1名男性被困人员,面部朝上稍向东侧倾斜,头朝南,脚朝北,平躺在地上,消防员将其移至南侧院内空地,检查现场情况后,确认无其他被困人员,经法医现场确认该名男子已经死亡,党群服务中心随后到场。22时20分,突泉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1车4人到达现场,联合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育文派出所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四、事故直接原因调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第一时间到场开展调查工作,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的步骤,对起火建筑四周的监控视频记录及火灾现场相关痕迹物品进行了提取,确定以下内容:

  1.起火房屋由北向南分别为仓房、厨房、走廊和卧室,仓房和厨房整体过火烧损痕迹严重,仓房、厨房顶棚木梁部分过火掉落,走廊顶棚过火痕迹由北向南逐渐变轻,走廊木门向南侧开启,南侧卧室内只有北侧顶棚木梁和芦苇层有轻微过火痕迹,其余部位均无过火痕迹。厨房北侧的木门向北侧仓房方向开启,木门两侧的门框均向厨房内侧倾倒,门框朝向厨房内侧的立面过火炭化痕迹严重,门框两侧的墙面有严重的烟熏痕迹,较其它墙面烟熏痕迹严重。

  2.对厨房内部进行勘验,厨房西北角堆放的木柜整体过火烧损痕迹严重,只残留木柜底座,木柜底座的东南侧部分过火烧损缺失,缺失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变轻。厨房南门北侧堆放的少量衣物过火痕迹较轻,衣物表面有轻微的烧焦痕迹,衣物内部均无过火痕迹。通过对厨房的东侧区域进行勘验,南墙下方的两个炉子之间堆积大量掉落的泥土,泥土下方残留大量的烟蒂和塑料打火机残骸,东侧炉子的东北侧堆放的衣物过火痕迹较重,衣物过火后均粘连在一起,整体全部炭化,衣物堆放处的东墙、北墙烟熏痕迹均比厨房其他部位严重。

  3.对厨房内部的两个炉具进行勘验,厨房南墙偏东侧有两个炉子,炉子整体外观完好,均无破损痕迹,东侧炉子内部无燃烧后的灰烬,西侧炉子内部有大量顶棚掉落的泥土,炉子底层均无燃烧后的灰烬。厨房的西北侧地面有电烤锅、电炒锅、多用锅、电饭锅、蒸屉等厨具残骸,这些锅具只有电烤锅电源线是与电烤锅连接着,电源线另一端的三角插头未与插排连接,其余锅具均未与电源线相连接,锅具的北侧墙根下方有两根三线电源线,电源线均未与插排相连接。

  4.对厨房的东侧区域进行勘验,南墙下方的两个炉子之间堆积大量掉落的泥土,泥土下方残留大量的烟蒂和塑料打火机残骸,东侧炉子的东北侧堆放的衣物过火痕迹较重,衣物过火后均粘连在一起,整体全部炭化,衣物堆放处的东墙、北墙烟熏痕迹均比厨房其它部位严重。厨房地面多处有烟蒂残留。

  5.对刘占生尸体进行勘验,死者为男性,尸体位于南侧卧室内沙发东侧地面上,头部朝向南侧,脚部朝向北侧,面部朝上稍向东侧倾斜,上半身为裸体,未穿衣服,下半身穿黑色裤子,脚穿灰色五指袜,左侧裤兜内有半盒利群牌香烟,打火机在香烟盒内。尸体整体完好,尸体表面均无机械击伤

  痕迹,尸体右侧肋骨处、右侧胳膊、大腿右侧

  图2(火灾现场平面图)

  (二)调查走访情况

  调查组共调查走访了报警人、死者家属、消防员等共7人,制作询问笔录11份。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主要内容为:

  1.死者刘占生未婚,无儿无女,在突泉镇华丰街住建局东南侧平房独自居住,建筑房屋产权为王淑霞所有。

  2.火灾发生后,第一报警人为任鹏昊,于2026年7月17日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

  3.2026年7月17日下午14点左右,刘占生在突泉县太平乡兴隆山村李金凤家吃饭,刘占生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和两瓶啤酒,刘占生于当日15时左右乘坐公交车返回突泉镇家中。

  4.2026年7月17日,晚上19时19分刘占生给韩守林打电话的状态已经是喝了酒的状态,还没少喝,在电话里说话吐字不清了。

  5.刘占生平时有抽烟、酗酒的习惯。

  6.刘占生生前身体健康,生活可以自理,平时以干零活谋生,与家人亲属联系少。

  (三)事故认定情况

  1.起火时间认定情况

  (1)突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第一报警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21时43分许。

  (2)通过住建局办公楼南侧D09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记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21时22分58秒(此时间为监控时间,该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秒,此时北京时间为21时23分)显示,房屋偏北侧屋顶上方出现烟雾。

  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21时20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情况

  (1)根据对程宇(消防员)的询问笔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21时43分许,消防站接到派警称,突泉县突泉镇住建局东南侧平房起火,消防车赶到现场后,发现起火的房屋北侧有明火,当时现场烟太大了,只能看清平房北侧有明火,程宇从起火房屋南侧入户门进入,南侧卧室内没有明火,都是烟。

  (2)根据对任鹏昊(报警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任鹏昊赶到现场时看见房屋北侧和后仓房的小门全都是火了,在楼上刚发现着火的时候房子南侧一点火都没有,烟都没有。

  (3)通过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起火房屋由北向南分别为仓房、厨房、走廊和卧室,仓房和厨房整体过火烧损痕迹严重,仓房、厨房顶棚木梁部分过火掉落,走廊顶棚过火痕迹由北向南逐渐变轻,走廊木门向南侧开启,南侧卧室内只有北侧顶棚木梁和芦苇层有轻微过火痕迹,其余部位均无过火痕迹。厨房北侧的木门向北侧仓房方向开启,木门两侧的门框均向厨房内侧倾倒,门框朝向厨房内侧的立面过火炭化痕迹严重,门框两侧的墙面有严重的烟熏痕迹,较其它墙面烟熏痕迹严重。

  (4)通过住建局办公楼南侧D09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记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21时22分58秒(此时间为监控时间,该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秒,此时北京时间为21时23分)显示,房屋偏北侧屋顶上方出现烟雾。

  (5)通过国税小区北入口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记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21时38分3秒(该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显示,走廊南门上方窗户出现明显火光。

  综上所述,起火部位位于刘占生租住房屋厨房的东侧区域。

  (起火部位痕迹概貌)

  3.起火点认定情况

  (1)通过对厨房内部进行勘验,厨房西北角堆放的木柜整体过火烧损痕迹严重,只残留木柜底座,木柜底座的东南侧部分过火烧损缺失,缺失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变轻。厨房南门北侧堆放的少量衣物过火痕迹较轻,衣物表面有轻微的烧焦痕迹,衣物内部均无过火痕迹。

  (2)通过对厨房的东侧区域进行勘验,南墙下方的两个炉子之间堆积大量掉落的泥土,泥土下方残留大量的烟蒂和塑料打火机残骸,东侧炉子的东北侧堆放的衣物过火痕迹较重,衣物过火后均粘连在一起,整体全部炭化,衣物堆放处的东墙、北墙烟熏痕迹均比厨房其他部位严重。

  综上所述,起火点位于刘占生租住房屋厨房内部东侧的衣物堆放处。

  (起火点痕迹概貌)

  4.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起火原因为刘占生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厨房东侧地面堆放的衣物引发火灾。

  (1)通过住建局办公楼南侧D09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记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21时22分58秒显示,屋顶上方开始出现烟雾,21时32分25秒显示,屋顶上方开始连续出现烟雾,21时37分7秒显示,房屋北侧仓房胡同内出现火光。结合以上时间节点、出现烟雾及火光位置,可以证实,起火之前屋内存在长时间阴燃冒烟现象。

  (2)通过对厨房的东侧区域进行勘验,南墙下方的两个炉子之间堆积大量掉落的泥土,泥土下方残留大量的烟蒂和塑料打火机残骸,东侧炉子的东北侧堆放的衣物过火痕迹较重,衣物过火后均粘连在一起,整体全部炭化,衣物堆放处的东墙、北墙烟熏痕迹均比厨房其它部位严重。厨房地面多处有烟蒂残留。

  (3)通过国税小区北入口的监控视频记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19时50分13秒(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显示,刘占生在南侧卧室内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烟现象。

  (4)通过对刘占生身上穿着衣物进行勘验:刘占生上半身为裸体,未穿衣服,下半身穿黑色裤子,脚穿灰色五指袜,左侧裤兜内有半盒利群牌香烟,打火机在香烟盒内。

  (5)根据对韩守林的询问笔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晚上19时19分刘占生给韩守林打电话的状态已经是喝了酒的状态,还没少喝,在电话里说话吐字不清了。

  (6)根据对李金凤的询问笔录证实:2026年7月17日下午14点左右,刘占生在李金凤家吃的饭,刘占生吃饭的时候喝了一杯白酒和两瓶啤酒。刘占生吃完饭15点左右就坐公交车回突泉了。

  (7)通过兴安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刘占生血样检材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

  (8)根据突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刘占生死亡的调查意见书》证实:刘占生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5.集体讨论分析情况

  调查组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7·17”火灾事故调查案情分析会,讨论确定了火灾事故认定结论:起火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21时2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刘占生租住房屋厨房的东侧区域;起火点位于刘占生租住房屋厨房内部东侧的衣物堆放处;起火原因为刘占生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厨房东侧地面堆放的衣物引发火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1.死者独自居住,发生火灾亲属邻居等不易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死者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南侧卧室饭桌、木桌附近摆放大量白酒啤酒瓶,厨房地面及室内多处有烟盒、烟蒂、打火机等残留物。

  3.死者租住房屋多处堆积可燃衣物,导致火灾蔓延和堵塞逃生通道的因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住建局东南侧平房“7·1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个人吸烟遗留火种引发的非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延伸调查情况

  此次发生火灾的建筑为民用自住出租房屋,起火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性质为个人私有住宅,由房东王淑霞对外出租,死者刘占生为实际租住人。本起火灾存在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房间内长期堆放大量可燃衣物,室内随意吸烟、乱扔烟头的危险陋习,对未熄灭烟头可引发火灾的风险完全漠视、心存侥幸。通过延伸调查,调查组对属地管理机构党群服务中心及新华社区开展履职调查,提出改进消防工作意见。

  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综合上述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分析,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当事人刘占生(身份证号码:15222419××××××511),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存在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和室内堆放大量可燃物等因素引发,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已经死亡,免予追责。突泉镇党群服务中心及当事人所属的新华社区,作为属地管理机构对辖区重点人群,尤其是长期租用他人房屋独居,且存在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和室内堆放大量可燃物等行为的人员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起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改和劝导作用,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对突泉镇党群服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此次发生火灾的建筑为民用自住出租房屋,起火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性质为个人私有住宅,由房东王淑霞对外出租,死者刘占生为实际租住人。本起火灾存在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房间内长期堆放大量可燃衣物,室内随意吸烟、乱扔烟头的危险陋习,对未熄灭烟头可引发火灾的风险完全漠视、心存侥幸。通过延伸调查,调查组对属地管理机构党群服务中心及新华社区开展履职调查,提出改进消防工作意见。

  (一)突泉镇党群服务中心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联动共治、日常督导的工作职责,对辖区平房消防安全风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常态化组织开展联合排查、隐患督导、日常值守工作。党群服务中心应全面对标整改、补齐短板、压实责任,全面筑牢辖区消防安全防线。

  (二)新华社区对该块平房区(起火房屋片区)开展了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但未能提供相关软件台账及影像资料,仅在社区微信工作群内转发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户等宣传资料的记录。新华社区应加强辖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入户走访、隐患整改等工作,防范各类隐患事故发生。

  (三)育文派出所对团结路第一网格(该平房区方块)区域进行多次排查,但刘占生经常不在家,不了解房屋实际情况。育文派出所应加强所属片区房屋租赁登记工作,了解掌握独居人员情况,防范各类事件发生。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压紧属地、行业、单位及个人消防安全责任,破解责任悬空、管理宽松软问题,将老旧平房住宅、出租屋等纳入消防安全重点治理范围,督促社区、派出所网格员严格履行消防安全巡查排查和宣传教育职责,定期督促居民规范用火用电、清理杂物等,从源头上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党群、社区要对老旧平房、出租屋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控,科学划分网格,明确社区网格员隐患排查、宣传劝导等职责,落实日巡查和周抽查机制,建立社区、派出所、消防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清理。

  (三)进一步强化特殊群体精准帮扶。党群、社区要对独居租客、高龄独居老人、残障人员等高危群体,建立摸排、巡查、宣教、帮扶机制,实行“一人一档”,标注风险隐患与帮扶责任人,定期上门帮扶劝导,普及防火逃生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进一步提升社区消防工作质效。深刻吸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推进社区消防工作规范化建设,消防部门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开展业务指导,会同民政、派出所开展联合检查,尤其是对重点人群要逐门逐户进行指导,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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