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部门用户 时间:2023-10-20 09:01: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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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委编制了《突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突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q.gov.cn/)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也可到突泉县发改委614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突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tq.gov.cn/);
   2、国家档案馆:突泉县档案馆(地址:突泉县利民街;联系方式:0482-5126006;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3、服务场所:突泉县发改委(地址:突泉县党政综合大楼A座614:联系方式:0482-5188225;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三)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机构。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突泉县发改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突泉县政府大楼A座614室,联系电话:0482-5188225,传真号码:0482-5188225。
邮政编码:137500,电子邮箱:lj2285237@163.com,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九)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督、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十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十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十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七)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十八)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投诉电话:0482-5188227。通信地址:突泉县发改委党政办, 邮政编码:13750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1:3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突泉县发改委
办公地址:突泉县政府大楼A座614室
联系电话:0482-5188225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