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突泉县司法局 时间:2023-09-01 11:04:1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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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区、盟、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突泉县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结合县级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检查事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相关业务股室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六条 根据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确定抽查对象。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查对象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注销、新增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着执法人员单位变动、退休离岗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抽取方式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名单从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熟悉抽查业务的执法人员里随机抽取产生。

  第九条 根据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每项检查选派2-3名与业务相关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 县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对下列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政府有关要求通过相应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