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突泉县财政局 时间:2023-10-26 17:40:3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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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突泉县财政局

    办公地址:突泉县财政局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482-5121259

    通讯地址:突泉县华丰街财政局

    邮政编码:137500

    电子邮箱 tqxczj@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突泉县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县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县财政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县财政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县财政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县财政局公开年报;

    7、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县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突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突泉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q.gov.cn/);  

         2.政务服务场所:突泉县财政局(地址:突泉县华丰街财政局;联系方式:0482-5121259;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申请公开表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突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⑥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后,申请人还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482-5121259。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