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各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第三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 用等级的活动。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12345”“12328”)、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行业领域信用实行“白名单”“普通信用主体”“黑名单”3个类别,等级分为 A、B、C、D四个等级:
A 级为信用良好;
B 级为信用较好;
C 级为信用一般;
D 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 信用等级认定
(一)A级信用应当具备条件为交通运输局评定的“白名单”条件。
(二)B级信用是指 “普通信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2次(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2次(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未超过5000元的;
3.一年内被“12345”“12328”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累计2次(含)以内的。
( 三 ) C 级信用是指“普通信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次(不含) 以上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 以上,且罚没款金额累计未超过1万元(不含)以上的;
3.一年内被“12345”“12328”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累计3次(不含)以上的。
(四) D 级应当具备条件为交通运输局评定“黑名单”条件(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及以上,且罚没款金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并拒不改正的)。
(五)移除“白名单”的行政监管对象未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普通信用主体”认定条件进行信用等级认定;移除“黑名单”的行政监管对象未列入“白名单”的,按照“普通信用主体”认定条件进行认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白名单”“普通信用主体”“黑名单”的分级分类监管信息,通过日常执法检查、整改落实、违法处理等情况认定。
(一)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从《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白名单”“普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降低1个等级;“白名单”直接降为“普通信用主体”,期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列入“白名单”管理;处罚决定被依法取消的,立即恢复原信用等级。
(二)因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事故调查报告》生效之日起,“白名单”“普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直接降至C级,期满1年后移出;“白名单”直接降为“普通信用主体”,期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列入“白名单”管理。
信用主体发生降级期间,再次出现上述条件情形的,降级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 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 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 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 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 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帮助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 C 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 列措施:
( 一 )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 二 ) 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 三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 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 一 ) 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 二 ) 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 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 三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章 “白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连续12个月为A级且信用分值为100分的“普通信用主体”,可申请列入“白名单”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有关业务股室应及时受理县内信用主体列入“白名单”管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完成对申请对象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开展。现场评估合格拟列入“白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名单报送至局法制股,由局法制股统一汇总信息提请局领导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间接收到异议反馈的,由局法制股反馈至实施评估的相关股室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在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方进行回复,并备案留存。
第十七条 意见征集和公示完毕后,无意见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属实的最终确定列入“白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名单,由专人负责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在突泉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列入“白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发生动态信用等级降低或发现其信用信息有不实情况的,应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列入“白名单”管 理条件的,应当将其移出“白名单”,并报送至局办公室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白名单”的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者系统信用评级1年内累计4 次为B级的,应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二十条 作出移出 “白名单”决定的有关业务股室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用主体,听取其申辩意见;对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被移出 “白名单”的信用主体,自移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白名单”管理。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累计通报整改3次以上落实不到位的;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以上的;罚没款金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从事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监管检查的;
(五)被责令停业整顿,仍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业务股室应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列出符合“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用主体名单,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后,在突泉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有关股室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用主体,听取其申辩意见;对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信息应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列入“黑名单” 管理期限等要素;非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投诉来源、失信的具体行为;隐患整改应包括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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