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公共信息核查及应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突泉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4-09 17:34: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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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在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评选评优、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对核查结果进行应用。为做好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责任范围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对象

  向我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人员招聘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重点核查被列入“红黑名单”、行政处罚情况。

  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由局人事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文制式印制,通过加密通道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查询需求。

  4.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网址

  (1)“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2)“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fgw.nmg.gov.cn/xynmg/

  (3)“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 credit.xam.gov.cn

  (4)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www.gsxt.gov.cn/index.html

  (四)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核查的对象、内容、渠道等,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事项范围及奖惩措施

  (一)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方面。

  将所有履行公务职能的新进人员纳入资格审查信用核查范围,在组织公务员(含参公)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及其它工作人员招聘时,应在招录(聘)公告中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可报考,相关用人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核查报名人员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通过。在职公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人事股)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方面。

  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的必要条件,应核查申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一般失信主体,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将重点失信主体,限制新增项目许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责任单位: 行政审批窗口、法制股、综合执法大队)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发放补贴资金等方面。

  1.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法人(采购供应商、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予以限制。 (责任部门:财务股、各相关业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2. 申报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资金项目、政策支持事项、补贴资金。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各类政府补贴性资金申报及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应核查申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不予受理;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股室)

  3.优惠性政策服务。在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时,应将信用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应不予享受优惠性政策。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及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股室)

  (四)在表彰奖励方面。

  在向上级推荐精神文明、道德模范(楷模)、劳模、慈善类奖项等荣誉。组织推荐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楷模)、慈善奖、各级劳模等荣誉项目时,应核查参评对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推荐;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部门、系统内开展其它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时,应将参评对象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党办、人事股、各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五)其他方面

  行业诚信“红名单”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本行业(领域)诚信单位(企业、商户)、诚信个人评选认定时,应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兴安盟)”三级网站核查信用信息,被列为“黑名单”的,不应被列入行业诚信“红名单”。 (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股室)

  (六)其它法律法规明确需进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领域 及措施,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各相关责任股室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

  (二)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流程。在本通知印发后,各相关责任股室应按照《突泉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应用事项,及时调整内部工作流程、应用措施等,对结果应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公示。

  (三)建立工作台账。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及时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四)加大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相关责任股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相关要求提前告之相关市场主体及重点人群,积极营造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

  四、信息安全

  局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股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用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有关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釆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二)出售、虚构、篡改、违规获取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任何股室和个人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经信息主体授权并按照约定用途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应用、加工、传输公共信用 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