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突泉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4-15 17:17:5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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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一、实施信用承诺的总体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及应用信息等。

  实施信用承诺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交通运输各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应用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建立并实施信用承诺制。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信用承诺要求

  信用主体包括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县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公路工程建设、货运站场经营等活动,以及在资质(备案)申请、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等工作中,向突泉县交通运输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事项申请、办理相关事务中应用信用承诺,应建立明确承诺许可事项,将承诺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施日常监管。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类型

  1.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对已获得行业信用评级为A级或列入红名单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信用承诺许可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由实施许可主体明确实施信用承诺的具体事项,并填写《信用承诺书》。

  2.行业自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资质(备案)申请、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立项等活动中,需分别按照已有规定实施自律型信用承诺。

  3.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失信主体要按已有规定,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失信行为。

  4.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服务质量等信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2.信用承诺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3.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对检查、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承诺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惩戒,承担违约责任。违背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记录到国家、兴安盟等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托相关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由各市场主体或行业组织自主制定。

  五、实施信用承诺的流程

  1.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一般在市场主体申请行政许可、办理资质(备案)申请、开展招投标活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时做出;《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填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信用核查。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核查其信用;信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按信用承诺制予以办理。

  3.存档。《信用承诺书》随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等,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股室一并归档管理。

  六、信用承诺的应用

  1.将信用承诺情况纳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和监管的依据。

  2.对实施行政许可型信用承诺事项,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在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立项等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

  6.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已作出信用承诺且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列为“红名单”,且未接到投诉举报的,积极探索实行“免检制”。

  7.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后,若发生违背承诺违规经营、虚假承诺的,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8.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七、工作要求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将其作为深化行业“放管服”改革,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将信用承诺在交通运输行业逐步有序加以推广应用。

  2.统筹行业信用管理,将信用承诺与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清单,以及需要承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推动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和办理流程。

  3.积极探索深化应用信用承诺制,除直接涉及且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其它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积极主动推行信用承诺方式实施审批。

  4.信用承诺制可先试点先行,再全面推开,确保稳妥有序,取得实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修定完善,对于已成熟完善的事项,应巩固成果,形成规范努力促进行业信用承诺工作总体水平的提升。

  5.各部门应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6.申请人自被列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或被认定发生一般失信行为满3个月,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或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docx

  附件2:《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附件3:《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